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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08号
关于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韩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韩 伟,时任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韩伟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担任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景生物或公司)监事。
2021年 8月 1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韩伟的配偶于 2021年 3月 12日至 4 月 20 日期间,陆续买入公司股票 18000 股,买入金额合计90.61 万元;后于 4 月 20 日,卖出公司股票 3000 股,卖出金额42.95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韩伟的配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6 个月内被买入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将上缴归公司所有。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韩伟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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