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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天马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须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不得行使。担保的具体期限和金额依据被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签署的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该笔担保事项已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到期履行完毕。
2、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海克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天马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常州海克莱向金融机构申请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须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不得行使。担保的具体期限和金额依据被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 20336.4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未经审计净资产(2021年 6月 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 6.39%。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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