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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23 号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 4月 19日向公司 PPP项目施工承包方福建省广泽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出借 2400 万元,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从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利率 1%计息,上述借款及利息共计 2495.61万元已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收回。你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7.1.3 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8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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