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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21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上述文件规定中禁止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6月 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春和、刘淑君、崔洪斌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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