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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符合行权条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23-25thFloor GardenSquare No.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8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符合行权条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能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祯律师、俞青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符合行权条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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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办理本次价格调整事项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
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误解。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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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开能健康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1. 2018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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