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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机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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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新机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8月)

捣蛋鬼 发表于 2021-8-24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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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
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媒体采访与报道、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
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
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和公司网址。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如有变更要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
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
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
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
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与上
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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