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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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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开心 发表于 2021-8-24 00:00:00 浏览:  3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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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20号
关于对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沧州大化,A股证券代码:
600230;
刘晓婧,时任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 年 7 月 13日,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大化或公司)披露《关于研发生产出共聚硅 PC产品的公告》称,公司共聚硅 PC 产品,于近日一次投料试车成功,并称共聚硅 PC 是高端 PC产品,发展空间广阔,市场潜力巨大。该产品的成功产出,使公司成为国内第一家采用连续生产法生产共聚硅 PC的企业,填补了该领域国内空白,标志着公司已经占据了 PC技术制高点,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公司 PC装置产能为 10万吨,生产共聚硅 PC是在原生产线上进行的工艺改进,生产该产品后原有普通 PC产能受到影响,同时也受到当前公司总产能限制。PC 产品销售价格、市场占有份额、后期市场拓展、客户接受程度及市场需求等方面均存在不确定性,产品存在更新迭代、与市场其他新产品竞争的风险。
上述公告披露后,7月 13日、14日公司股价连续 2个交易日涨停,后续三个交易日股价连续上涨,7月 13日至 19日股价累计上涨53.28%。
公司披露与未来经营业绩相关的新型产品研发公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存在较大影响,市场对此关注度较高。公司首次披露研发生产共聚硅 PC产品的相关公告时,未能充分、有针对性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就该产品的销售价格、市场占有率、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揭示。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 2.6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晓
婧(2020 年 11月 6 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考虑到公司在首次披露研发生产共聚硅 PC产品的相关公告后,于当天披露补充公告,对公司该产品的产能情况、销售价格、市场份额等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补充提示了相关风险,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晓婧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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