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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华
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对杭华股份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6号),杭华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8938264.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7461735.8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6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浙江杭华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的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原拟使用募集 调整后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
资金投入金额 资金投入金额
年产 1 万吨液体油墨
1 及 8000 吨功能材料 20408.36 20408.36 20408.36 杭华功材
项目(二期工程)
2 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13619.48 12877.54 11337.81 浙江杭华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5000.00 公司
合计 39027.84 38285.90 36746.17 —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进一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并基于公司目前的业务布局和资源配置考虑,公司拟调整“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即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杭华调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并同时变更相应实施地点,该项目投资总金额和募集资金投入总金额保持不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项目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万元) (万元)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杭华功 德清工业园区
新材 10587.48 8813.76
材 孟溪村
料研 德清工
浙江杭 杭州经济技术
发中 公司 业园区 13619.48 11337.81
华 开发区白杨街心项 (本 孟溪村 3032.00 2524.05道 5 号大街目 部)
(南)2 号
除上述内容调整、变更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化,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开立/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目前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已承担起公司全部液体油墨业务板块,集液体油墨生产、研发和销售于一体,由其实施新建的年产 1万吨液体油墨项目(一期工程)已于 2020 年内正式投运,在充分考虑并利用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现有的资源和基础上,将现有两个募投项目“年产 1 万吨液体油墨及 8000 吨功能材料项目
(二期工程)”和“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进行统筹设计、优化配置,有利于今后公司液体油墨业务的整体发展。
而公司本部一直以来主要从事胶印油墨和 UV 油墨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基于目前的业务布局和资源配置,并考虑未来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而进行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在不同产品体系的应用领域,尽早发挥新建研发设备和应用试验装备的实际效用,并因地制宜地开展对新材料研发项目的课题研究、技术交流和活动实践,使得公司不同产品的研发工作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更加紧密地结合。
此外,公司本部拥有行业内领先的国家 CNAS 认证分析检测中心,同时地处杭州下沙高教园区附近,有利于与浙江工业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专业高校建立更加紧密的研发合作关系,深入推动在产学研方面的长期合作,促进研发合作的开展和研发项目的推进,同时亦有利于公司吸引和壮大人才队伍建设。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变更,是公司基于目前的业务布局和资源整合,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王一鸣 潘 洵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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