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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 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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