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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查阅了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相关材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向全体独立董事提交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的相关材料。在召开会议之前我们对该议案进行认真核查,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张祥建 张颂勋 袁建新2021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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