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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时,会议表决程序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3.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自公司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5 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期间,公司以自有资金 44713.09 万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必要的支出,符合募集资金置换标准。
5.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
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2021 年 8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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