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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1-030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经公司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及相应权益份额,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74 人调整为 73 人,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36 万股调整为 733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并同意以 12.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属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及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并同意以 12.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3名激励对象授予 7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授予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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