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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24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元忠、黄晓峰、张文凯、贺林英、李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9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元忠
、黄晓峰、张文凯、贺林英、李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元忠、黄晓峰、张文凯、贺林英、李枫:
经查,你公司2017年至2020年期间在关联方存有大额款项,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黄元忠、时任总经理黄晓峰、总经理张文凯、财务总监贺林英、董事会秘书李枫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元忠、黄晓峰、张文凯、贺林英、李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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