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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法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
(此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金隆: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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