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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
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无担保的债券除外)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文件,并组织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如开展的风险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等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财务中心负责风险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
公司财务中心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风险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风险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二条 经公司授权负责具体实施风险投资的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产品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立,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投资资金,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指定责任人跟踪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做好准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只能在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风险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风险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风
险投资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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