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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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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shenfu 发表于 2021-8-24 00:00:00 浏览:  4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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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
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廖卫平 赵先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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