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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
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认可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 《关于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解决了慧图科技的融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反担保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反担保事项。
四、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郑洪涛、彭玲、孙健2021年0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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