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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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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1-8-24 00:00:00 浏览:  5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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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
二、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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