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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源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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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源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1-8-27 00:00:00 浏览:  5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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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陈军律师、朱晓明律师、王旭峰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50号《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特就发行人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作定义的除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2134002/BC/ew/cm/D5 8-3-1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 问题 8:其他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一)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认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发行人确认,于2021年6月30日,源华创兴、陈文源和张茜夫妇、苏州源奋、苏州源客、李齐花和陆国初夫妇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源华创兴、陈文源和张茜夫妇及李齐花和陆国初夫妇于2021年8月出具的《关于参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函》,该等股东承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将认购本次可转债,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若本人/本单位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单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2134002/BC/ew/cm/D5 8-3-2
3、本人/本单位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减
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情况,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单位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苏州源奋、苏州源客于2021年8月出具的《关于不参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可转债认购的承诺函》,该等股东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如下:
“本单位承诺不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情况根据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陈文源及发行人董事张茜于2021年8月出具的《关于参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函》,该等人员承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将认购本次可转债,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若本人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
交易的规定,自本人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2134002/BC/ew/cm/D5 8-3-3
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情况,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潘铁伟、钱晓斌、党锋、谈建忠、陈立虎、江斌、顾德明、张昊亮、谢红兵、蒋瑞翔、朱辰、殷建东、黄龙、姚夏、李靖宇于2021年8月出具的《关于不参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可转债认购的承诺函》,该等人员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不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源华创兴、陈文源(亦为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和张茜(亦为发行人董事)夫妇、李齐花和陆国初夫妇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该等股东承诺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源奋、苏州源客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潘铁伟、钱晓斌、党锋、谈建忠、陈立虎、江斌、顾德明、张昊亮、谢红兵、蒋瑞翔、朱辰、殷建东、黄龙、姚夏、李靖宇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134002/BC/ew/cm/D5 8-3-4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情况的补充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公告《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半年度报告”)。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财务状况等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6.70%、11.19%、13.10%、20.16%,发行人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1月至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18443.43万元、-10727.27万元、33276.32万元和10931.91万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管理、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五)项之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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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调查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2020年度及 2021年 1月至 6月期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年度及 2021年 1月至 6月期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经上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1年6月30日,陈文源和张茜合计持有100%股权的
源华创兴直接持有发行人230976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2.67%,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文源直接持有发行人56516940股股份,持股比例2134002/BC/ew/cm/D5 8-3-6
为12.89%;陈文源之配偶张茜直接持有发行人844506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3%;陈文源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苏州源奋、苏州源客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2481000股股份,持股比例均为7.41%。基于前述持股状况,陈文源和张茜合计可以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82.30%,因此,陈文源和张茜夫妇二人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1年6月30日,苏州源奋持有发行人32481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7.41%,苏州源客持有发行人32481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7.41%,李齐花和陆国初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2808641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40%,苏州源奋、苏州源客、李齐花和陆国初夫妇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源华创兴、陈文源、苏州源奋、苏州源客、李齐花和陆国初夫妇以外,发行人无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或司法冻结的情况。
三. 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告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与营业总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年 1月至 6月主营业
1005083476.82 1257737331.89 1677305304.58 845443481.71务收入
2134002/BC/ew/cm/D5 8-3-7营业总
1005083476.82 1257737331.89 1677496403.68 845443481.71收入主营业
务收入 100% 100% 99.99% 100%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始终超过99%。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主要租赁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延长了2处主要经营物业的租赁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租赁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号 (m2) 用途
中新智地 苏州工业园区汽车标
发行 苏州工业 星龙街428号苏 2020年 9月 1 日至
1. 631.3 定与测
人 园有限公 春工业坊24C单 2022年 8月 31 日验
司 元韩国京畿道华城市东滩大路
韩国 2019年 8月 1 日至 研发、2. 朴宗玄 635 时代大厦 1 261.88
华兴 2022年 2月 28 日 办公
栋 6楼 604号、605号和 606号
(二) 商标
2134002/BC/ew/cm/D5 8-3-8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商标外,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9项于中国境内注册的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核定使用
序号 注册人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商标图形商品类别
2021年 6 月 7日至
1. 发行人 第 44239810号 第 14类
2031年 6月 6日
2021年 6 月 7日至
2. 发行人 第 44237494号 第 4类
2031年 6月 6日
2021年 6 月 7日至
3. 发行人 第 44224708号 第 11类
2031年 6月 6日
2021年 5 月 28日至
4. 发行人 第 44237477号 第 2类
2031年 5月 27日
2021年 5 月 28日至
5. 发行人 第 44236922号 第 19类
2031年 5月 27日
2021年 5 月 28日至
6. 发行人 第 44236918号 第 17类
2031年 5月 27日
2021年 4 月 14日至
7. 发行人 第 44239703号 第 18类
2031年 4月 13日
2021年 4 月 14日至
8. 发行人 第 44239331号 第 41类
2031年 4月 13日
2021年 4 月 14日至
9. 发行人 第 44229857号 第 41类
2031年 4月 13日
(三) 专利
2134002/BC/ew/cm/D5 8-3-9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专利外,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62项于中国境内已获得专利权利证书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期限
号 类型 权人
一种仿真系统、旋变测试系 自 2019年 1月1. 发明 ZL201910053032.0 发行人
统和旋变测试方法 21日起 20年
一种实时视频的传输方法、自 2017年 12月
2. 传输系统和一种可读存储 发明 ZL201711326433.6 发行人
13日起 20年介质
一种激光雷达偏转角误差 2019年 9月 18
3. 发明 ZL201910882380.9 发行人
的测量系统及方法 日起 20年
一种时序校准方法及芯片 2018年 12月 20
4. 发明 ZL201811564107.3 发行人
测试机 日起 20年
一种光源装置以及测试系 实用 2020年 11月 9
5. ZL202022567505.X 发行人
统 新型 日起 10年一种用于显示模组检测的
实用 2020年 10月 30
6. 压接导通装置、多联压接治 ZL202022478292.3 发行人新型 日起 10年具
实用 2020年 10月 30
7. 一种压接机构及测试装置 ZL202022469222.1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10月 29
8. 一种显示屏检测装置 ZL202022454228.1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10月 28
9. 一种运载小车 ZL202022439052.2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2134002/BC/ew/cm/D5 8-3-10
实用 2020年 10月 21
10. 一种光源组件的校准装置 ZL202022360250.X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10月 14
11. 一种压拔装置 ZL202022277924.X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10月 14
12. 一种助拔装置 ZL202022287617.X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液晶模组显示测试装 实用 2020年 9月 27
13. ZL202022163439.X 发行人
置及系统 新型 日起 10年一种基于自动化设备安全
实用 2020年 9月 18
14. 保护回路的信号转接基板 ZL202022066409.7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及装置
一种型芯及包括其的导电 实用 2020年 9月 16
15. ZL202022032964.8 发行人
件组件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9月 9
16. 一种老化试验箱 ZL202021961214.2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型芯及包括该型芯的 实用 2020年 9月 8
17. ZL202021939634.0 发行人
导电组件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用于手机模组按键金 实用 2020年 9月 2
18. ZL202021896623.9 发行人
属环的阻抗检测系统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型芯及高速信号传输 实用 2020年 9月 2
19. ZL202021892355.3 发行人
用导电件组件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高速信号传输用导电 实用 2020年 9月 2
20. ZL202021883819.4 发行人
件组件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8月 31
21. 一种侧推装置 ZL202021850973.1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22. 一种智能控制老化系统 实用 ZL202021610908.1 发行人 2020年 8月 5
2134002/BC/ew/cm/D5 8-3-11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用于测试芯片的散热 实用 2020年 10月 23
23. ZL202022391483.6 发行人
装置及芯片检测设备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用于自动化设备的安 实用 2020年 9月 10
24. ZL202021966288.5 发行人
全保护装置及系统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8月 20
25. 一种芯片载具 ZL202021756548.6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11月 19
26. 一种压接机构及测试装置 ZL202022689156.9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功率开关器件的驱动 实用 2020年 7月 30
27. ZL202021551741.6 发行人
装置及驱动系统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9月 29
28. 一种配电箱及充电设备 ZL202022192440.5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锁紧装置、观测治具及 实用 2020年 8月 3129. ZL202021854975.8 发行人
检测设备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光源装置以及测试系 实用 2020年 11月 9
30. ZL202022567532.7 发行人
统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安全保护系统及自动 实用 2020年 11月 11
31. ZL202022601069.3 发行人
导引运输车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光源组件以及检测设 实用 2020年 11月 9
32. ZL202022565730.X 发行人
备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具有搬运功能的光源 实用 2020年 11月 9
33. ZL202022567475.2 发行人
装置以及测试系统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10月 28
34. 一种抱死机构及运载小车 ZL202022443541.5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2134002/BC/ew/cm/D5 8-3-12
实用 2020年 9月 22
35. 一种测试装置 ZL202022092659.8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8月 12
36. 一种移液装置 ZL202021672336.X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9月 15
37. 一种压接机构 ZL202022013869.3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相机镜头自动对焦组 实用 2020年 10月 9
38. ZL202022233314.X 发行人
件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9月 27
39. 一种导电件组件 ZL202022159258.X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9月 8
40. 一种导电组件 ZL202021939772.9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7月 29
41. 一种检测装置 ZL202021538085.6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旋转轴关节以及检测 实用 2020年 8月 26
42. ZL202021812767.1 发行人
治具 新型 日起 10年
快拆式真空吸附装置和芯 实用 2020年 7月 3
43. ZL202021278158.2 发行人
片检测设备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6月 29
44. 吸附结构及芯片检测设备 ZL202021230093.4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8月 26
45. 一种测试装置 ZL202021814890.7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电压测试探棒和电压 实用 2020年 8月 6
46. ZL202021618717.X 发行人
测试装置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 VCU功能测试信号转换 实用 2020年 8月 14
47. ZL202021691664.4 发行人
装置以及转换系统 新型 日起 10年
2134002/BC/ew/cm/D5 8-3-13
实用 2020年 8月 13
48. 一种模组温度调节装置 ZL202021687305.1 发行人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用于显示模组检测的 实用 2020年 6月 11
49. ZL202021073312.2 发行人
撞击装置 新型 日起 10年
OLED显示面板正向电流的 实用 2020年 5月 27
50. ZL202020926961.6 发行人
检测装置及显示装置 新型 日起 10年
外观 2020年 9月 23
51. 双显示屏支架 ZL202030569720.6 发行人
设计 日起 10年
外观 2020年 9月 18
52. 成像色度计 ZL202030557639.6 发行人
设计 日起 10年
外观 2020年 9月 18
53. 自动开盖机 ZL202030557640.9 发行人
设计 日起 10年
外观 2020年 8月 13
54. 移液工作站 ZL202030461399.X 发行人
设计 日起 10年
外观 2020年 7月 31
55. 弹性接触件 ZL202030430341.9 发行人
设计 日起 10年
一种智能手表排线预折成 实用 2020年 7月 31
56. ZL202021553167.8 欧立通
形治具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用于电子产品的数据 实用 2020年 7月 31
57. ZL202021550576.2 欧立通
传输测试结构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多轨迹高精度定位组 实用 2020年 7月 31
58. ZL202021550562.0 欧立通
装结构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2020年 7月 17
59. 一种拆解自动分离机构 ZL202021410215.8 欧立通
新型 日起 10年
一种自导向定位精密测试 实用 2020年 7月 31
60. ZL202021550563.5 欧立通
结构 新型 日起 10年
2134002/BC/ew/cm/D5 8-3-14
实用 2020年 7月 17
61. 一种精密组装卡合结构 ZL202021409995.4 欧立通
新型 日起 10年
实用 成都 2020年 10月 13
62. 一种显示面板的检测系统 ZL202022279319.6
新型 华兴 日起 10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系自行申请取得上述专利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上述专利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外,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7项于中国境内已获得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注册人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号华兴源创
1. SoundMaster 软件 2021SR0733425 发行人 2021年 2月 25日 2021年 5月 20日
V1.0
Display tester
2. Automation Control 2021SR0733426 发行人 2021年 4月 8日 2021年 5月 20日
System 软件 V1.0
CanBus解析帧数据的
3. 2021SR0934755 欧立通 2021年 4月 22日 2021年 6月 23日
方法软件 V1.0
2134002/BC/ew/cm/D5 8-3-15材料隔音性测试软件
4. 2021SR0928253 欧立通 2021年 4月 25日 2021年 6月 22日
V1.0测试设备运动路径自
5. 2021SR0928379 欧立通 2021年 4月 26日 2021年 6月 22日
动规划算法软件 V1.0测试线体总体监控系
6. 2021SR0928333 欧立通 2021年 4月 28日 2021年 6月 22日
统软件 V1.0空间主动降噪系统
7. 2021SR0928377 欧立通 2021年 4月 29日 2021年 6月 22日
V1.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系自行申请取得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6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354243794.98 元,其中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等。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
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签订的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美元以上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2134002/BC/ew/cm/D5 8-3-16
(1) 发行人与 GREEN POINT TECHNOLOGY(WUXI)CO.LTD 于 2021年 5月 19日订立了编号为 C-10001194874的《采购订单》,根据该订单的约定,GREEN POINT TECHNOLOGY(WUXI)CO.LTD拟从发行人处采购金额为 5600万元的设备。
(2) 发行人与 GREEN POINT TECHNOLOGY(WUXI)CO.LTD 于 2021年 6 月 8 日订立了编号为 C-10001222454 的《采购订单》,根据该订单的约定,GREEN POINT TECHNOLOGY(WUXI)CO.LTD拟从发行人处采购金额为 1120万元的设备。
(3) 发行人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年 6月 16日订立了
编号为 008210601900924 的《设备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从发行人处采购金额为3370.66万元的设备。
(4) 发行人与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于 2021年 6月 22日订立了
编号为 DCSB(21)193 的《设备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拟从发行人处采购金额为5452.28万元的设备。
(5) 发行人与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于 2021年 6月 22日订立了
编号为 DCSB(21)194 的《设备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拟从发行人处采购金额为3049.72万元的设备。
(6) 发行人与日善电脑配件(嘉善)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日订立了编号为 241-210400026 的《采购单》,根据该订单的约定,日善电脑配件(嘉善)有限公司拟从发行人处采购金额2134002/BC/ew/cm/D5 8-3-17
为 4575.72万元的设备。
2. 采购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签订的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
值美元以上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采购合同如下:
(1) 发行人与上海研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年 5月 26日订立
了编号为 40127771的《采购订单》,根据该订单的约定,发行人拟从上海研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 611.84 万元的继电器等物料。
(2) 发行人与 ARROW ELECTRONICS CHINA LIMITED 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订立了编号为 40127915 的《采购订单》,根据该订单的约定,发行人拟从 ARROW ELECTRONICS CHINA LIMITED采购金额为 160.94万美元的 ADI芯片等物料。
(3) 发行人与 ARROW ELECTRONICS CHINA LIMITED 于 2021 年 6 月
2日订立了编号为 40129278 的《采购订单》,根据该订单的约定,发行人拟从 ARROW ELECTRONICS CHINA LIMITED 采购金额为 127.14万美元的 ADI 芯片等物料。
(4) 发行人与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订
立了编号为 40129408 的《采购订单》,根据该订单的约定,发行人拟从安富利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 711.59 万元的电源模块等物料。
3.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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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签订的正在履行的主要借款合同如下:
欧立通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1年 5月 12日签订了编号为 2021年苏(太)固借字第 0527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欧立通提供 12000 万元的借款以用于企业新建智能自动化设备、精密检测设备生产项目,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5月 12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 3.85%。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 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于 2021 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于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 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的说明,于 2021年 6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金额较大(5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
租房押金、员工借款及保证金。
2. 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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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的说明,于 2021年 6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金额较大(5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投标保证金。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系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发行人的税务合规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该纳税人在查询所属期内1未发现有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熟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20 年 3 月 3 日及 2021 年 8 月 13 日向欧立通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自 2018年 1 月 1日至 2021年 8月 13 日,欧立通存在下述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1)于 2018年 1月至 2018年 12月,欧立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印花税);(2)
于 2017 年四季度,欧立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前述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并且不属于重大违法违章行为,除前述行为外,欧立通不存在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且在该分局亦不存在任何有关税务争议。
1 查询期间系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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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发行人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 市场监督管理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证明》,“经审查,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在我辖区内未被发现违反我局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出具的《证明》,欧立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5日,在常熟市行政区域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方面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二) 环境保护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于2021年6月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及本所律师于2021年8月23日在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常熟市人民政府常福街道办事处生态文明办公室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证明》,欧立通自2019年12月1日以来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种环境保护标准,截至目前,不存在环境违法不良记录,未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 安全生产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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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8月13日出具的编号为苏园高贸安证[2021]024号的《证明》,发行人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受到该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8月3日出具的《证明》,欧立通自2019年12月1日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 国土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证明》,欧立通自2018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19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没有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该局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理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存缴证明》,欧立通自2016年5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截至该证明开具之日,欧立通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六) 海关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编号为苏园关2021年76号的《证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2134002/BC/ew/cm/D5 8-3-22
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205261499)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海关于2021年8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虞关2021年第044号的《证明》,“根据海关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苏州华兴欧立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214963194)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发现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七) 消防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8月24日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在该单位的系统中不存在消防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证明》,欧立通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该单位、原常熟市公安消防大队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该单位追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
1. 新建智能自动化设备、精密检测设备生产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年 8 月 19日出具的2134002/BC/ew/cm/D5 8-3-23苏环建[2021]81第 0001号《关于苏州华兴欧立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建智能自动化设备、精密检测设备生产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的建设已取得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同意。
2. 新型微显示检测设备研发及生产项目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档案编号为 002461800号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该项目的建设已取得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的同意。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8089.30万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及结构性存款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3837.34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4142.18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000.00万元,尚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余额19000.00万元,发行人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0784.46万元(不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000.00万元、尚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19000.00万元);发行人2020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净额32567.89万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0.30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2299.97万元,注销募集资金户划转268.22万元,发行人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0元。容诚会计师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容诚专字[2021]230Z2444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编制的《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公允反映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134002/BC/ew/cm/D5 8-3-24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经办律师
陈 军 律师
朱晓明 律师
王旭峰 律师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2134002/BC/ew/cm/D5 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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