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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宁波华翔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和资金到位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00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6180164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人民币 21.2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43828485.00 元,减除发行费用32966353.2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010862131.7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7]52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145723.01 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2359.35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56259.27 万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以及用自有资金支付的中介费尚未置换的部分)。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于 2018 年1 月 18 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余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毕。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已实施完毕和已发生变更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2021年 8月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25日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轿车用新材料项目、33150198373600000515 938.97
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热成型轻量化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汽车电子研发中心
3320020010120100385573 145.81
司宁波分行营业部 技改项目
合 计 1084.78
(二)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本次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合理安排募集资金存放,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具体如下:
( 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江 北 支 行 ( 账 号 :
33150198373600000515)该募集资金专户主要用于存放热成型轻量化项目和轿车用新材料项目资金。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热成型轻量化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并结项,轿车用新材料项目已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①经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将年产 5 万件轿车用碳纤维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生产线技
改项目变更为长春华翔长春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项目,涉及金额 20000.00万元。
②经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经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将年产 40 万套轿车用自然纤维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生产
线技改项目变更为年新增 40 万套真木件、10 万套铝饰件生产线(生产设备)项目,涉及金额 14758.60 万元。
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计划陆续实施,该账户的募集资金已按公司承诺投资额划入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截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该账户累计产生利息 938.97 万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 2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3320020010120100385573)
该账户用途为汽车电子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的募资资金专户。经 2021 年 4 月2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将汽车电子研发中心技改项目变更为长春华翔长春工厂热成型轻量化改扩建
项目(二期)后,涉及金额 17959 万元已经划出至长春华翔长春工厂热成型轻
量化改扩建项目(二期)专户。截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该账户累计产生利息145.81 万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三)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变更以及按计划实施完毕,符合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
为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084.78 万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结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同时终止。
三、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影响
宁波华翔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够及时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更好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宁波华翔本次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
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宁波华翔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Wang Jiangqin 许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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