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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立了互保关系,互为对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们对此已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认为互保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更好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李晓玲 李健 杜杰 吕斌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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