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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的《关于公司聘请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事前审阅,在全面了解后表示认可,发表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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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宝敬 王蔚松 冯锦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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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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