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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药业:常山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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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药业:常山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3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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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及《关联交易制度》。
二、关于对2021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况,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发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认为:2021 年半年度,公司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四、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聘任孙云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中
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经审查,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决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佐林 王建房
2021 年 8 月 27 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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