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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除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报中披露的公司为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利益转移的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2021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龚兆龙、王新宇、蔡启孝2021 年 8月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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