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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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