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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成都子公司增资暨成都子公司建设新办公楼用于研发和营销中心建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8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成都步科智能有限公司增资以新
建办公楼用于研发和营销中心的建设,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业务拓展的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成都步科经营能力及综合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该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8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成都步科智能有限公司增资以新建办公楼用于研发和营销中心的建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肖 莉 杜小鹏毛明华
日期:2021 年 8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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