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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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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玻璃心 发表于 2021-8-30 00:00:00 浏览:  4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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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相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2021年半年度相关事项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021年上半年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
(一)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房屋的相关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房屋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日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经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特放 丁慧平 肖勇民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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