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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福日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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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福日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萍心如水 发表于 2021-8-28 00:00:00 浏览:  4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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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定的要求披露的
信息及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所发布的规定和通知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的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他任何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 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信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告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
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余为临时公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并将报告内容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纸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全年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大幅变动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业绩预告。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或者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
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达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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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公告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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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
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披露临时公告后,还应当按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被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过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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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指定联络人,具体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
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该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即常设机构),负责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并遵守对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
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部门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履行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如因经营活动需要在
公开媒体和各类网站上发布新闻稿件的,应提前把有关内容或文稿履行内部流转审核程序。需要披露的,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后再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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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
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
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件及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事务的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及未公开信息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
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或总裁进行汇报,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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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知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地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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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内部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是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
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员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
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三条 当公司知悉第二十三条所规定重大事件,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进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遵照本公司的制度执行,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和资料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
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不明了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信息公
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人员,并将该披露信息文本登载于公司网站。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和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需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凡涉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应当由董事长签发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凡涉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以上(三)、(四)的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需请示董事长的事项,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签发。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稿;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在互联网
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有关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意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要求,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对外披露的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的同时。对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泄露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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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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