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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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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广占云 发表于 2021-8-30 00:00:00 浏览:  5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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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本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提供的担保,均属项目经营正常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截至 2021年 6月 30 日,公司担保金额(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 5555028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 302.71% (占净资产的比重为
121.7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3347136.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 182.39%(占净资产的比重为 73.33%);公司及子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其他单位担保金额为 6095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 33.21%(占净资产的比重为 13.35%)。原则上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必要时要求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公司对外担保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公司与参股公司等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项目经营正常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刘洪玉 王涌 刘园 袁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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