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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年 12 月 1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188),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 2021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等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等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 3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公司除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外,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李建勇 康忠良
2021年 8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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