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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经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
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
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
待所有股东和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和维护健康良好的公司形象;
(五)保守秘密的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并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股利分配和管理模式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上述信息时,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为前提。
第八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路演中心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充分利用上交所设立的“上证 e 互动”(以下简称 e 互动)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并在上交所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对于 e 互动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e互动迎合市场热点并操纵股价。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变更后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到公司及所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召开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
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出席业绩说明会,阐述公司年度业绩和经营情况,主动回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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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在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予以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十条 公司积极支持和配合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
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时关注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渠道方式和工作要求等。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事务,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营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包括:
(一)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
(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
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三)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方便投资者提出问题和建议,并由专人负责及时解答;
(四)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调研,举办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参加活动,并办理来访者预约登记和前置审批;
(五)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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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交所、媒体以及其
他相关机构保持经常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起草、修订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章制度,报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十)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亏损、业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相关会议和接待活动涉及的记录、现场音视频资料、显示文稿等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并妥善保管。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
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对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或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表任
何言论或提交书面材料,相关内容应事前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并告知证券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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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了
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需要向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公司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根据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向公司本部对口部门和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本
单位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各级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收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如重大诉讼、经营环境重大变动、事故、自然灾害等;公司外部的突发事件,如市场传闻、媒体不实报道、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等。
第三十七条 如果发生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公司外部的突发事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八条 对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后,董事会
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对外信息发布等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三十九条 根据董事长的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应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积极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
第五章 保 密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
者关系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对来访机构和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对外提供资料的,须经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参观过程中应加强保密教育与提醒,并避免单人接待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组织来访者参观或举办特定投资者
关系活动前,应(或由受访接待单位)与来访者以其个人名义或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撰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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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在撰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敏感期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监事会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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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AM-02-B001A)同时废止。
附件:
1、承诺书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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