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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对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熊焰韧 卜新平 杨向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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