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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将“AI 光学感知器件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进行变更,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作出的必要调整。本次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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