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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信息:关于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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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信息:关于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苏晨曦 发表于 2021-8-30 00:00:00 浏览:  3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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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21-035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全资
控制企业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方慧益”)于 2019年 4 月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就与陈伟等 10 名转让方关于慧景科技股权转让纠纷
事项提起诉讼,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但后根据法院管辖权裁定,该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4 月 24 日远方慧益收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陈伟等 9名被告提起的反诉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 0105民初8604号)。2020年 10 月 12日,远方慧益收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05民初 860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浙 0105民初 86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远方慧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杭州市中院已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案件详情及前期进展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 2019年 4月 17日、2020年 4月 27日、2020年 10月 13日、2020年 10月 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19-009、2020-011、2020-041、2020-047)。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上诉人: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被上诉人:陈伟、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李方新、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案由:股权转让纠纷4、上诉请求:
(1)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5 民初 8604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远方慧益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中院作出的(2020)浙 01民终 11055号《民事判决书》。
(一)判决结果:
1、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5民初 86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伟、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李方新于 2017年 6月 5日签订的《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伟等就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书》;
2、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 浙 0105民初 86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 43378600 元、陈伟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 16600000 元、翁德强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1992000 元、尉培根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 1626800元、谭华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 996000 元、高国权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 830000 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4、驳回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43196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36962 元,由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70608元,由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242909元,陈伟负担 92956元,翁德强负担 11155元,尉培根负担 9110元, 谭华负担 5577 元,高国权负担 464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04273 元,由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39433元,由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41905 元,陈伟负担 92571 元,翁德强负担 11109 元,尉培根负担 9072 元,谭华负担 5554元,高国权负担 4629元。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伟、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判决书其他事项另外,杭州市中院认为:2018 年 8 月 13 日慧景科技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由远方慧益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均告落选,且在远方慧益向陈伟等被上诉人发送书面通知后仍未得到纠正或弥补,致使远方慧益签订《收购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陈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远方慧益有权解除《收购协议》。
在陈伟等被上诉人向远方慧益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远方慧益有义务将在案涉《收购协议》项下取的慧景科技股份予以返还。远方慧益自愿撤回对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李方新的上诉请求,系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认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截止目前,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将积极敦促被上诉方及时履行相应返还义务,相应股权将转做债权处理。
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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