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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李慧 梅夏英 王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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