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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经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2、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3、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香港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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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原则;
5、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1、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融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收益、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3、公司文化建设;
4、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5、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一对一沟通;
4、邮寄资料;
5、电话咨询;
6、公司网站;
7、分析师会议;
8、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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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分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投资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
是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潍柴动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分析研究:对投资者人数、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
2、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3、定期报告: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做好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等工作;
4、筹备会议:协同公司有关部门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负责准备会议材料;
5、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6、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7、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8、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告;
9、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电子信箱,解答投资者咨询;
10、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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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德、诚实信用、有责任心、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6、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的营销技巧。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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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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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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