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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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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白菜儿 发表于 2021-8-30 00:00:00 浏览:  5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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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环科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废公司”)100%
股权、无锡市固废环保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废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修订并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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