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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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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土星 发表于 2021-9-4 00:00:00 浏览:  4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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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路”或“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2、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41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超过 11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董事局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局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97.82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元,份数上限为 3597.82 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元)且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具体缴款时间以后续通知为准。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新金路 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1年 5 月 21日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21年 7月 15日完成回购事项,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798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最高成交价为 5.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671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89982594.74 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均价 5元/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 1798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之前,经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1、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如在本持股计划终止前,《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售期调整的,则公司董事局可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前述锁定期进行调整。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解锁日后 12 个月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
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5、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的合理性、合规性说明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设置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因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存在部分折价,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持股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将同时考核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来确定持有人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本持股计划根据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设定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2021年 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于解锁日后 12 个月内择机出售后按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本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具体如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解锁比例(N)
优秀/良好 100%
合格 60%
不合格 0%
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对应的比例(N)。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份额小于计划解锁份额,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于解锁日后 12 个月内择机出售后按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3、业绩指标设置的相关说明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 275.59%,为 161967296.38 元,主要由于 2021 年 2 月以来,美国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 PVC 装置意外停车,极大地利好国内 PVC产品出口,从而带动 PVC价格大幅上涨。与此同时,西北部分省份能耗双控政策的实施使得电石供应端缩量,引发上游端电石、碳材价格不断刷新历史高位,大幅抬高了电石法 PVC成本。在“就地过年”、“美国寒潮”、“能源双控”等多种因素影响下,PVC 产品价格一直维持高位运行,刷新十年历史高位。公司主导产品 PVC树脂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公司抓住市场有利时机,加大产品生产销售力度,增厚销售利润,提升了公司经营业绩。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利润增幅巨大,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国际国内疫情和经济的变化,行业环境改善,PVC价格上涨,而下半年全球疫情反复带来的国际市场恢复不及预期,国内环保政策持续深化推进,大宗商品和原材料价格创历史新高等客观环境的变化将会给公司持续盈利带来一定挑战。
同时,今年以来火力发电负荷过低,尤其是进入夏季,全国各地用电高峰来临后,限电范围和力度逐步扩大,加之国家能耗双控政策的加持,公司主体企业树脂公司、岷江电化被迫减产。且公司电石生产基地岷江电化位于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境内,因地势影响,已连续数年在夏季遭受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当前正值汛期,岷江电化正面临汛情考验,加重了公司下半年盈利压力。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发展规划开局之年,纵观经济形势及行业走势,世界经济仍处于深度调整之中。公司亦存在主导产品成本较高且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对市场运行水平依赖程度较高故受供求关系和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因国家对化工行业的监管要求趋严而带来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更高挑战等经营风险。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达成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本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
基于以上的原因,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设定了前述 2021 年度净利润增长的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且具有较高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持有人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持有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持有人只有在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锁。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四)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局审议。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局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工会委员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局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局应当就本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局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局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局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局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局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
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除本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任意转让其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持股计划;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做出的全部承诺,并按承诺认购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
3、持有人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均应为持有人个人实际持有,持有人不得代他人持有份额;
4、遵守由公司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协议;
5、按名下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6、按名下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局实施本持股计划,并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局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
划或协议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三)授权董事局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做出决定。
(四)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局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五)授权董事局办理本持股计划所涉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及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六)授权董事局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七)授权董事局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八)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清算完毕之日。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之前,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五章 持有人变更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 持有人变更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一)持有人职务变更
持有人被降职,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初始认购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
(二)持有人不再具有员工身份
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收回。如收回,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
1、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3、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声誉,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持有人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四)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五)持有人身故
持有人身故的(包括因公身故),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收回,由其财产/指定继承人继续享有。
(六)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持股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
1、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解锁日后 12 个月内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6、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局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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