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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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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23) 8879 8388 传真/Fax:(8623) 8879 8300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法律意见书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恒山东路 9 号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3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 Roland Arthur Lawrenc(e 罗磊)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其中:
1.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90586419 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60.04%。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股份数为 20368631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大会推选出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李安强先生、陈昌黎先生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31091935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85%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20535461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264%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无其它表决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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