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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38 号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5月 30日,你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公司在防城港403#-405#码头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5375.57 万元(包含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作销户处理。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为 2.2 亿元,结余募集资金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你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情况下,直接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6.4.2条和第 6.4.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 9月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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