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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邓世光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36 号
邓世光:
2018 年 4 月 10 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拟投入 2.43 亿元募集资金用于丽水市大数据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丽水项目”)。2018 年 5 月 22 日,飞利信与全资子公司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动力”)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天云动力作为总包商,全程参与丽水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合同总额 1.97 亿元。2018 年 5 月 28 日,飞利信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天云动力预付工程款 1.18 亿元。
2018 年 5 月至 6 月,天云动力与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航”)就丽水项目建设签署了四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额 1.25 亿元。2018 年 5 月 28 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借资金 1.05 亿元。2018年 5 月 29 日至 6月 19 日,天云动力依据合同约定累计向中泰航支付预付款 1.05 亿元,并于预付款支付当天从中泰航拆回资金。2018 年6 月 25 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约定终止前述《劳务分包合同》。截至2020 年 6 月底,丽水项目累计投入 2.33 亿元,飞利信支付给天云动力的预付款已使用完毕。
天云动力是飞利信全资子公司,作为丽水项目实际实施方之一,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天云动力在收到飞利信工程预付款项后,未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资金;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回资金后,将相关款项按照日常流动资金管理,用于项目备货、日常经营以及偿还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能做到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你作为飞利信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飞利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9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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