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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万泽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39 号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泽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 16日,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万泽集团受让你公司对参股公司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债权金额为 1.81 亿元及相应利息,万泽集团应于 2020年 5月 31日前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款。2021年 4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5月 31 日,万泽集团累计向你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 0.8 亿元,剩余的债权本金及利息 1.39亿元至 2021年 3月 25日方支付完毕,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1.2条、第 2.1.4条的规定。
你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3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第 1.2条、第 4.2.3条、4.2.9条、第 4.2.10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 9月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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