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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32 楼 3206-3207;
王天广,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琪,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邓伟军,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20 年 4 月 30 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 —的公告》,对 2009年度至 2012 年度、2018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对 2018年净利润调整金额为-4350.12万元,变动幅度达 40.14%。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间,盛新锂能及其子公司以资金拆借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 39742.57万元,日最高余额 13799.90万元,占 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59%,盛新锂能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盛新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3 条、第 7.4.4 条的规定。
盛新锂能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盛新锂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盛新锂能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盛新锂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7.2条、第 17.3条、第 17.4 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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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天广、
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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