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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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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赤羽 发表于 2021-9-9 00:00:00 浏览:  5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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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23-25/27F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靖渝律师、黄雨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公司召开本次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
大道 6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7756335 股。
2、网络投票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 3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536088 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2.05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2.06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2.07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2.08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2.09 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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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15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0.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5170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5%。
反对14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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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黄靖渝经办律师:黄雨桑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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