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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6 号)的回复(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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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的回复 1-8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telephone: +86(010)6554 2288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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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6 号)的回复(修订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对问询函提及的需要本所独立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说明如下,请贵部审核。
问题 2、(10)请结合相关会计准则及苏州广慈生产经营情况,并与上市公司体系内同类业务子公司对比说明,近两年苏州广慈均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同时预计未来均不会产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并请会计师、评估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说明】
(一)苏州广慈未计提及预测资产减值损失合理性
2019 年、2020 年,苏州广慈实物资产均未发生减值,使用、维护情况良好,近两年均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具体来看,从苏州广慈历史期生产经营状况来看,为防止药品过期苏州广慈与供应商设置了质保条款,存货周转速度较快;固定资产由设备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盘点、维修,设备保养良好;无形资产为外购的运营管理软件,目前使用状况良好。
此外,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来看,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均为增值状态。
(二)上市公司体系内同类业务子公司对比
2019 年、2020 年,上市公司体系内同类医疗服务子公司单体报表及合并报表层面计提资产减值情况如下所示:
是否计提存 是否计提固 是否计提无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序号 同业子公司
货减值 定资产减值 形资产减值 是否计提商誉减值
1 四川友谊医院 否 否 否 2019 年
2 怡康中医医院 否 否 否 2019、2020 年3 长春盈康医院 否 否 否 否
4 重庆友方医院 否 否 否 2020 年可以看出,2019 年、2020 年,上市公司体系内同类业务子公司均未出现过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状况。
由于医疗服务企业资产中存货多为高周转类药品、耗材等,公司对存货的时效性具有较高的要求,通常情况需要在有效期前使用完毕或退换货,不会出现存货减值情况。
固定资产多为医疗设备,价值普遍较高,且关系到自身提供医疗服务的可靠性,其使用及维护较为可靠。无形资产多为外购软件等,主要用于日常业务运营,不易出现减值迹象。
【会计师核查】
已执行的核查程序:
(1) 对苏州广慈的存货进行监盘,观察存放情况、药品效期;
(2) 复核苏州广慈存货可变现净值;
(3) 对苏州广慈的固定资产进行现场抽盘,观察使用状况;
(4) 复核了评估师出具的《青岛盈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拟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苏州广慈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追溯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1]第 000581 号)、《青岛盈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拟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苏州广慈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1]第 000583 号)。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2020 年,苏州广慈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未发生减值,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问题 5、(3)列示报告期内苏州广慈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由、处理结果、赔偿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以及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的影响,说明苏州广慈作为医疗机构是否根据相关规则充分履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结合诉讼进展及以前年度类似诉讼胜负概率等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请会计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说明】
(一)苏州广慈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苏州广慈已完结且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补偿对应的营业外支出分别为 105.51 万元、82.71 万元、18.72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31%、0.21%、0.08%,占比及影响较小。
其中,经济赔偿/补偿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共 6起,具体情况如下:
患者 赔偿金额
事由及鉴定情况 处理情况
姓名 (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2018 年 8 月 9 日,南京医科大学司年 5月 20 日出具(2019)苏 05 民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终 24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苏
医大司鉴所[2018]医损鉴字第 133
陆 X 妹 91860.90 州广慈赔偿陆卫星、陆金苟、陆红号),认定苏州广慈对患者陆 X 妹星各项损失合计 91860.90 元。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诊述款项于 2019年 6月 11日支付完疗过错为轻微原因。
毕。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病人自2014年开始前后有4年就诊
7 月 22 日出具(2019)苏 0506 民时间,为盈康医管收购交割前事项初 6683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苏金 X平 950000.00 导致,与患者家属多次沟通协商后,州广慈赔偿原告金 X 平 950000
为尽快平息争议,同意赔偿,赔偿元。前述款项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款到账后办理出院手续。
支付完毕。
患者 赔偿金额
事由及鉴定情况 处理情况
姓名 (元)
2020 年 8 月 4 日,南通三院司法鉴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通三8月 19 日出具《调解协议》,确定院司鉴所[2020]医损鉴字第 18 号),朱 X华 59933.88 苏州广慈赔偿原告朱X华各项损失认定苏州广慈的诊疗行为存在过
59933.88 元。前述款项于 2020错,与朱 X 华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年 8月 24 日支付完毕。
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
2020 年 3 月 17 日,南京医科大学 2020 年 8 月 27 日,苏州市姑苏区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 0508 民
(南医大鉴所[2019]医损鉴字第 52 初 1188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苏刘 X妹 598000.00 号),关于患者刘 X 妹的诊疗及后 州广慈向原告顾晓明、刘往扣、许果,认定苏大附一院诊疗行为未违 根 英 、 顾 心 怡 赔 偿 损 失 合 计反诊疗原则,苏州广慈在诊疗中存 598000 元。前述款项已于 2020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年 9月 21 日支付完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南京东南司法 202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2020)苏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 05 民终 9104 号《民事判决书》王 X 169147.17 为患者王 X 构成八级伤残,苏州广 认定苏州广慈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慈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 应承担 70%过错责任,并赔偿原告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王 X 人民币 169147.17 元。前述款项于2020年12月4日支付完毕。
2021 年 5 月 10 日,南京东南司法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民事调为苏大附一院、苏州广慈在诊疗中 解书》,扣除原告尚欠结医药费,刘 X县 187236.67 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死亡 苏州广慈应向原告支付的各项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以同等 偿费用金额为 186172.12 元,并原因为宜(建议苏大附一院 70%、 承担诉讼费 482 元。前述款项已于苏州广慈 30%)。 2021 年 8 月 21 日支付完毕。
报告期内,苏州广慈上述医疗纠纷系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事件数量较少,涉及赔偿、补偿金额较小,且不属于主观恶意导致的后果。针对上述医疗纠纷,苏州广慈及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医疗服务水平,加强问题整改。报告期内,苏州广慈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相关赔偿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小,对苏州广慈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苏州广慈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期内,苏州广慈坚持医患合一理念,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支援武汉抗击疫情2020 年初疫情期间,苏州广慈组织医护人员参加海尔医疗援鄂抗疫医疗队,对口支援武汉商职医院并接管其二病区。48天接管期间,援鄂医疗队实现收治患者全部治愈出院,出院患者零复发,医务人员零感染。
2、社区义诊活动苏州广慈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当地社区、养老院开展义诊活动。苏州广慈结合其中医科室优势,以中医诊疗方案和中医适宜技术为当地周边社区居民提供诊疗服务、指导用药,普及疾病预防常识、健康知识和保健方法。
3、年度献血活动苏州广慈每年度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集体献血活动,保障临床、急救用血及患者生命安全。疫情期间,苏州广慈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献血,收到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感谢信。
(三)苏州广慈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末,苏州广慈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案件,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原告/ 案件审
案由 诉讼请求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申请人 理进展
诉请赔偿残疾用具费、 未鉴定,医疗损害 因患者持续不配合鉴定,法院倾向调顾 X 男 伤残赔偿金等合计约 法 院 调
责任纠纷 解,预计需进行赔偿。
44.2 万元 解中
赔偿患者秦 X 芬人身已鉴定, 已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苏州广慈存在损害各项赔偿费用暂
医疗损害 杨 X 明 待 法 院 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原因力大定 10 万元(损失赔偿责任纠纷 等 开 庭 审 小为次要原因。假设按 30%计算,预具体金额根据医疗损
理 计需进行赔偿。
害鉴定意见再行调整)
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作出一审判
赔偿各项损失约 9.6 已 一 审 决,驳回原告对苏州广慈的诉讼请求,医疗损害冯 X 婷 万元(其他费用待鉴定 判决,暂 苏州广慈不承担赔偿义务。由于截至责任纠纷结论确定后另行计算) 未生效 本回复出具之日,该案仍处于上诉期,谨慎起见,预计需进行赔偿。
原告/ 案件审
案由 诉讼请求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申请人 理进展原告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被告苏大
附一院提起诉讼,2021 年 4 月,苏州赔偿损失费 100 万元 广慈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追加确未鉴定,医疗损害 (赔偿一切损失,包括 认为被告,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未刘 X 洋 法 院 调
责任纠纷 医药费、误工费及后续 鉴定,预计原告构成 8 级伤残、两被解中的治疗费) 告承担同等责任,两被告之间责任比例为 4:6,其中:苏州广慈 6,预计需进行赔偿。
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 未开庭,苏州广慈已对整体就诊流程未鉴定,医疗损害 失约 1.67 万元(其他 进行初步评估,暂未发现诊疗行为有陈 X 园 法 院 调
责任纠纷 费用待鉴定结论确定 不符合规范之处,预计不承担赔偿责解中后另行计算) 任。
苏州广慈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收到苏未鉴定,医疗损害 陈 X、 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 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传票,待鉴定,法 院 调
责任纠纷 初 X 晨 用约 75.16 万元 预计苏州广慈承担次要责任,按 30%解中计算,预计需进行赔偿。
原告及被告为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责任纠鉴定意见为不排除苏州广慈与目前后纷,追加苏州广慈为第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损伤参与三人。 已鉴定,度为次要,考虑为 25%左右。
侵权责任 原告于 2021 年 7 月 8 尚 未 出
张 X 苏州广慈此前已与原告达成 5 万元调纠纷 日向法院提交了《变更 判 决 结解协议且已支付,预计判决或调解苏诉讼请求申请书》,变 果州广慈赔偿概率较低,数额暂行忽略更赔偿金额,请求苏州不计。
广 慈 承 担 53177.7元。
2021 年 6 月末,苏州广慈预计负债主要根据未决诉讼进展及以前年度类似诉讼情况,结合法院开庭审理进度及司法鉴定结果计提,已充分考虑相关诉讼案件的败诉几率及相应可能的经济利益流出,相关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会计师核查】
已执行的核查程序:
(1) 取得了苏州广慈提供的报告期内涉及诉讼的清单,以及案件相关资料,检查了相关赔偿款支付情况;
(2) 取得并复核了苏州广慈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尚在进行中的诉讼、仲裁案件相关资料及预计负债的管理层判断依据。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苏州广慈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相关赔偿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小,对苏州广慈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诉讼进展及以前年度类似诉讼情况,相关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问题 5、(8)2019 年苏州广慈将采购的尚未投入使用的 DSA 设备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2020 年将购买的尚未投入使用的 3.0T 核磁共振设备计入在建工程,请说明两者处理不一致的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说明】
2019 年,苏州广慈与中核高能(天津)装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采购 DSA血管机,设备价款 755.00 万元,并支付了采购价款的 30%,即 226.50 万元。截至 2019年末,相关设备尚未到货,因此,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苏州广慈将已预付的设备款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并予以列报,该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020 年,苏州广慈与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采购 3.0T 核磁共振,设备价款 1650.00 万元。设备于 2020 年 9 月到货,截至 2020 年末,苏州广慈已支付 95%的价款,但设备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苏州广慈将已到货设备计入在建工程并予以列报,该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核查】
已执行的核查程序:
(1) 取得并查阅了相关设备的《购销合同书》、设备到货资料、银行付款凭证;
(2) 对苏州广慈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现场抽盘,观察 DSA 血管机的使用
情况以及 3.0T 核磁共振的安装情况;
(3) 复核相关设备账务处理以及列报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苏州广慈将尚未到货的 DSA 设备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2020 年将已到货但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3.0T 核磁共振设备计入在建工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 5、(9)结合相关会计准则及历史收款情况等说明苏州广慈押金、各类保证金、应收政府款项按照余额百分比法均计提 3%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并请会计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说明】报告期内,苏州广慈不存在押金、各类保证金、应收政府款项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
苏州广慈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参考上市公司体系内同类业务子公司相关坏账政策,按照余额百分比法对押金、各类保证金、应收政府款项计提 3%坏账准备。该会计处理方式与上市公司体系内同类业务子公司会计处理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苏州广慈押金、各类保证金、应收政府款项按照余额百分比法均计提 3%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核查】
已执行的核查程序:
(1)核查苏州广慈报告期内押金、各类保证金、应收政府款项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
(2)对上市公司体系内同类业务子公司相关坏账政策进行了解。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历史情况以及同类公司的坏账政策,苏州广慈押金、各类保证金、应收政府款项按照余额百分比法均计提 3%坏账准备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 6 号)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许志扬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民中国 北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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