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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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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9-9 00:00:00 浏览:  3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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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富春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
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经审阅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
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经审阅《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公司编制的《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经审阅《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具备可行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经审阅《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5 年 5 月,距离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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