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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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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小燕 发表于 2021-9-3 00:00:00 浏览:  5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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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32 楼 3206-3207;
王天广,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琪,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邓伟军,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20 年 4 月 30 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 —的公告》,对 2009年度至 2012 年度、2018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对 2018年净利润调整金额为-4350.12万元,变动幅度达 40.14%。
二、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间,盛新锂能及其子公司以资金拆借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 39742.57万元,日最高余额 13799.90万元,占 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59%,盛新锂能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盛新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3 条、第 7.4.4 条的规定。
盛新锂能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盛新锂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盛新锂能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盛新锂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7.2条、第 17.3条、第 17.4 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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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天广、
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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