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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19号
───────────────关于对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 年 2 月 8 日,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天科工创投)的减持计
-1-划,航天科工创投拟在 2021年 2月 22日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12%的股份。本次减持前,航天科工创投持有公司股票 3514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6%。
2021 年 7 月 3 日,航天科工创投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 87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 5.44%。其中,2021年 2月 24日至 6月 25日期间,累计减持 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21年 6月 28日至 6月 30日期间,继续减持 7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综上,航天科工创投在股份减持比例累计达到 5%时未及时公告并停止交易,违规交易股票数量为 70万股,违规比例达到总股本的 0.44%。
航天科工创投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未按规定在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发行股份 5%时停止减持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5.1.2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股东航天科工创投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4.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2-
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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