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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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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久遇 发表于 2021-9-9 00:00:00 浏览:  5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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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北农 证券代码:002385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零二一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于 2018 年 5月 30日至 2018年 11月 13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完成的股份。截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85556083 股,该部分股票均将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5、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00人,激励对象为公司饲料动保科技产业(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饲料动保科技产业以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此外,激励对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认同并遵守大北农企业文化以及核心理念;
(2)入职满两年(特殊岗位单独考虑)且人事级别为 B级及以上的干部;
(3)在职期间业绩突出或对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或未来可能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
6、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应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5556083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41281853股的 2.07%。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相应调整。
8、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03元/股。
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4.0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3.97元。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9、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个月内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10、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及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期
自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个月
第一个 以 2020 年外销饲料销量为基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完成
解除限 数,2021年外销饲料销量增长率 40%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售期 20%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
第二个 以 2020 年外销饲料销量为基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完成
解除限 数,2022年外销饲料销量增长率 30%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售期 40%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个月
第三个 以 2020 年外销饲料销量为基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完成
解除限 数,2023年外销饲料销量增长率 30%登记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售期 60%易日当日止
注:
1、上表“外销饲料销量”指公司剔除对控股及联营养猪公司自用量后的对外饲料销量。
2、2020年,公司饲料总销量为 466.20 万吨,同比增长 22.94%。公司 2020 年剔除对控股及联营养猪公司自用量后的对外饲料销量为 417 万吨。
公司按年度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公司经营计划制定各省级单位经营目标,进行差异化考核。各省级单位经营目标考核未达标的,该省级单位的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需要达成上述公司业绩和省级单位经营目标条件外,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为 80 分及以上时,才能对当期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 70 分及以上时,则可对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
60分及以上的,则可对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6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 60 分以下时,则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业绩指标未达到,则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1、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14、 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8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10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4
第六章 本计划相关程序 ........................................ 24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6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9
第十章 附则 ............................................. 31
第一章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大北农/上市公司/本公
指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指
计划/本计划/本草案 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公司饲料动保科技产业(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 指 在饲料动保科技产业以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授予日 指易日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有效期 指销完毕之日的时间段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予价格 指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限售期 指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解除限售期 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时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解除限售条件 指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业务指南第 9 号》 指励》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考核办法》 指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和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为了充分激发公司饲料动保科技产业核心干部全力以赴,率先达到巅峰创业状态;为了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 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通过激励计划,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实现员工持股,有利于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等干部
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长远发展;
五、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
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
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就本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 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向公司饲料动保科技产业(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其他员工倾斜(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饲料动保科技产业以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回购其已经被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00人,主要为:
公司饲料动保科技产业(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饲料动保科技产业以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此外,激励对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认同并遵守大北农企业文化以及核心理念;
(2)入职满两年(特殊岗位单独考虑)且人事级别为 B级及以上的干部;
(3)在职期间业绩突出或对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或未来可能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于 2018年 5月 30日至 2018年 11 月 13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完成的股份。
二、 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5556083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41281853股的 2.0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涉及预留授予权益。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布日公司总数(万股)
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朱信阳 公司执行总裁 100 1.17% 0.024%
2 董晓玲 产业高级副总裁 70 0.82% 0.017%
3 魏红星 产业副总裁 70 0.82% 0.017%
4 吴崇才 产业副总裁 60 0.7% 0.014%
5 陈红心 产业总裁助理 55 0.64% 0.013%
6 其他员工 8200.61 95.85% 1.98%
合计 900人 8555.61 100.00% 2.07%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饲料动保科技产业以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二)授予日本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自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本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五)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03元/股。
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4.0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3.97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八项守则的;触犯刑律被立案侦查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八项守则的;触犯刑律被立案侦查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至 2023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公司业绩指标达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
(1) 公司业绩指标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外销饲料销量为基数,2021年外销饲料销量增长率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外销饲料销量为基数,2022年外销饲料销量增长率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外销饲料销量为基数,2023年外销饲料销量增长率 60%
注:
1、上表“外销饲料销量”指公司剔除对控股及联营养猪公司自用量后的对外饲料销量。
2、2020年,公司饲料总销量为 466.20万吨,同比增长 22.94%。公司 2020 年剔除对控股及联营养猪公司自用量后的对外饲料销量为 417 万吨。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 各省级单位经营目标考核要求
公司按年度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公司经营计划制定各省级单位经营目标,进行差异化考核。省级单位经营目标考核未达标的,该省级单位的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个人业绩考核以公司现有的绩效考评体系为基础。考核依照《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绩效考核评分指标包括:关键业绩指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三个方面。
绩效考核评分 X 个人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比例
80□X□ 100 100%
70□X<80 80%
60□X<70 60%
X<6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为 80 分及以上时,才能对当期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
70分及以上时,则可对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 60 分及以上的,则可对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6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 60 分以下时,则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考核对象根据综合评分,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提交《2021年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由公司法务证券部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考核分数为 60 分以下的激励对象,将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予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 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各省级单位经营目标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理性近年来,养殖行业及饲料行业经历非洲猪瘟、新冠疫情冲击,大量中、小企业被动退出,产能迅速集中,为公司的快速扩张带来了历史性的机会,随着行业整合的进一步加强,公司将进入快速增长期。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 2021-2023年饲料外部客户销量增长率作为考核基准。
未来几年公司的核心业务仍为饲料业务,饲料外部客户销量的增长是衡量公司核心竞争力重要指标;同时饲料外部销量的有效增长,才能更好支撑公司快速发展养殖、动保及种业等产业。饲料行业需求稳定,总量增长缓慢,行业竞争激烈。公司业绩层面的考核指标选取 2021年-2023年的饲料外部客户销量增长率为指标,略高于近年饲料行业及同行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速。饲料销量增长目标如能顺利达成,公司市场占有率将会有效提升,产品竞争优势越发明显,公司将拥有持续、强大的竞争优势。
综上,饲料外部客户销量增长率的设定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充分考虑了历史因素、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预期等综合影响,是公司经营状况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2)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以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还设定了各省级单位经营目标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只有在上述三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完全解除限售。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可以达到本计划的考核效果。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价减去授予价格后的金额再乘以授予数量为基础预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考虑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存在的转让限制及其他因素等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公司以 2021年 9月8日为计算基准日,对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 标的股价:8.20元/股(2021年 9月 8日收盘价)
(2) 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二)预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556083 股,确认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70155.99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
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假定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据测算,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次授予限制
摊销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性股份份额(万(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8555.6083 35676.89 4256.79 20570.41 7936.89 2912.8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具体成本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上表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应在授予日根据实际授予价格进行估值。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本计划相关程序
一、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
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计划相关规定后,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大北农 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事宜。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 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限售,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违反公司章程、违反公司八项守则、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大北农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 回购价格确认标准
1、若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违反公司章程或违反公司八项守则;触犯法律被立案侦查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5、增发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定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9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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