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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董事局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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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董事局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gold 发表于 2021-9-11 00:00:00 浏览:  7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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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赣州明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高科技”)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明高科技 100%的股权,拟向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海四达电源 1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局就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公司本次交易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明高科技 100%股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海四达电源 100%股权,故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事项,均已在《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公司购买的资产为明高科技 100%股权、海四达电源 100%股权,购买
标的资产明高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对方深圳明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孔旭、徐逸云、刘文涛、深圳市明高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余元媛、柳军、林建之、李潮中、陈惠如、徐名雄以及购买标的资产海四达电源 100%股权的交易对方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兴富睿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涛、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钟鼎三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陕西骏益实业有限公司、启东市嘉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慈溪臻至同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晓峰、宁波兴富先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启东汇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忠元、张曼尼、杨建平、唐琛明、陈刚、沈晓彦、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校东、吴沈新、吴超群、邓永芹、施卫兵、袁卫仁、顾霞、解玉萍、邵三妹、顾向华、张建忠、洪宝昌、沈飞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除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四达电源 1.59%股份存在质押外,其余标的资产之上没有设置质押、信托等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给上市公司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限制其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情形,且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尽快解除该等股份的质押状态,保证该等股份的转让权利不受限制;明高科技、海四达电源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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